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

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是由山东地区从事标识规划、设计、制作及行业内涉及设备、材料等的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以构建标识规划、设计制作沟通交流平台,提高标识行业设计制作专业水准,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与同行的交流合作和本行业健康发展为基本职能。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标识、景观及公共环境规划、设计、制作、设备、材料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遵守本会组织规则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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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程序

申请入会单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并收到申请单位缴纳的会费(按《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后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程序
会员服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服务
会员须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 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 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章程范本所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在可修改处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并删除“【】”中的填写说明;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四、 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SSIA。

                  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标识行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作用,以“企业为先、服务为本、效率为根、诚信为魂”为服务理念,积极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推进标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参与政府采购的论证和咨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产品检测、标准、信息等服务工作;

(二) 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国内外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经验交流活动,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标识行业的创新发展;

(三) 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经政府批准,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和制作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对本行业专业人员的技能进行培训和资格评审;

(四) 建设行业信息网络平台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为山东省标识产业链的发展及会员交流、展览展示、会议、培训提供专业服务;

(五) 组织地方性的标识设计竞赛,经政府批准,开展评比、评奖,表彰奖励在本行的设计实践、教学、研究、管理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

(六) 搭建行业金融服务平台,协调、帮助各企业与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 开展行业人才、技术服务,帮助各行企业引进所需各类人才和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和各大专院校合作,建立大学生就业平台,对行业设计师,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入职技能培训;

(八)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九)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制定行业违规惩戒制度和措施;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省标识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轮值制度。

        吴菲 山东龙脉标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轮值期限:2026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

        刘德军 山东美歌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

        轮值期限:2027年7月1日——2028年6月30日

        李远东 潍坊东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轮值期限:2028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

        任兵 山东金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轮值期限:2029年7月1日——2030年6月30日

        李广军 山东纵合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轮值期限:2030年7月1日——2031年6月30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在轮值期间,轮值会长替代会长职务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并对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轮值会长在不轮值期间,将继续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享有副会长所对应的一应职权,参与协会的日常决策、会议讨论和常规工作,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