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

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26-08-14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分会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本会的代表机构,是指本会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会章程。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本会授权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本会不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分支(代表)机构出现特定情形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将及时责成整改或予以终止。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不得另行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结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机构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为分会的,设置分会长1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设为专业委员会等的,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代表机构设置主任1名,可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机构全称(本会全称+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格式),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未取得本会书面授权,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刻制专用章,专用章应在名称、样式上与名称章有所区别,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名称章。专用章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历次活动方案,报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事项,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对分支(代表)机构作出的予以终止的决议,按本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