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

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26-08-14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类型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也可由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个人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参会情况予以公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

第六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会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

第七条 会员有章程中有关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以决议形式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拟被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会员部等)负责,每年12月更新本会《会员名册》。本会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议。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