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按年度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三条 会费收取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本会会费实行分级差额收取,按照会员在本会担任的职务等级确定相应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会员等级 | 会费标准(元/年) |
1 | 轮值会长、秘书长单位 | 15,000 |
2 |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 | 10,000 |
3 | 理事、监事单位 | 4,000 |
4 | 会员单位 | 1,000 |
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本会职能落实、业务量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适时调整。调整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缴纳方式为: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直接汇入本会指定账户(户名: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蓝翔路支行、账号:86611723101421000791)。
第八条 本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九条 会员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
第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及以上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 本会日常办公及运行经费支出;
2. 组织举办会员大会、理事会、产业发展论坛、学术交流、专业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开支;
3. 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的支出;
4. 常设办事机构人员薪酬、办公用房租赁等费用;
5.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不得用于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统一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设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报、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核签、轮值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对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会费的行为要求纠正。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会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