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

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制度

发表于 2026-08-14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标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提倡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本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本会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监督。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本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按规定接受负责人人选审核。

第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本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帮助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 2026626日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并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